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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诚信经营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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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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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8-7-6 19:05 |阅读模式
网络诚信经营倡议书
7月5日是第四届全国网络诚信宣传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信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网信事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网络诚信建设作为网络空间生态治理的基础性工程,今年宣传日主题为“强化诚信责任 杜绝虚假信息”。
诚信是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我国电商诚信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进展,然而,假冒伪劣、刷单炒信、虚假违规宣传这三大问题在电子商务市场仍比较突出,成为影响我国电商诚信、阻碍电子商务长远健康发展的“顽疾”。以网络消费为代表的新消费模式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经快速增长的重要支撑力,伴随而来的是在网络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也日益凸显,网络消费纠纷频发,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诚信及形象。为此,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第四届网络诚信宣传日向广大电子商务经营者倡议:自觉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假冒伪劣、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网络交易市场环境。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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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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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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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8-7-10 14:49
企业简介是广告吗?认为企业简介一般情况下均应认定为广告,并适用《广告法》规制,理由有三 :
一是企业简介符合广告定义。《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由于“间接”不用直接指向商品或服务,对企业形象、工艺等的介绍,作为“间接介绍”实际都会影响消费者的判断,对推销商品或服务产生一定作用。因此对广告的判定,笔者认为主要以“一定媒介和形式”和“推销”两大要素为要件。就微信公众号来说,首先其显然属于特定媒介,而企业简介也完全符合“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的表述,且不属于法定强制标注信息。因此,除非企业简介与其商品和服务毫不相干,否则一般情况下均可以认定为广告。另外,《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关于互联网广告的定义,也涵盖了这一类型。
二是《广告法》具有优先适用性。在商业宣传行为的规制方面,《广告法》相较《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商业宣传较商业广告的含义更广,但只要商业宣传行为被认定为广告,则应优先适用《广告法》查处。
三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能影响执法公正。在对商业宣传的规制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仅针对内容虚假,而《广告法》还规定了禁用词等诸多内容。以业内广泛关注的“最高级”用语为例,如果认为在企业简介中不属于广告,就会出现同样内容的宣传语,在此处违法而彼处合法的不合理不公正现象,如此一来,微信公众号“功能介绍”栏可能成为违法广告语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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